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宗旨)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為 「本公司」,本公司傳銷商稱為「傳銷商」。 本
營運守則旨在規範與本公司與傳銷商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無意抑制交易或對自由商業活動加以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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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之限制,目的在確保傳銷商在本公司多層次傳銷計畫下,享有公平、合理、互利互助的事業經營
機會。
第二條(效力)本營運守則乃本公司「傳銷商申請表」及相關事涉傳銷商權益之申請 表單、合約等
內容條款之一部,當事人應共同遵守。 本營運守則主要係規本公司與其傳銷商間之關係,但亦適用
於傳銷商相互間之關係 。
第三條(傳銷商之定義)本營運守則所稱傳銷商,係指為加入本公司多層次傳銷計畫之公司或個
人,而簽署「傳銷商申請表」,並取得營運資料及全球營運資訊平台,完成登記手續者。
第四條(契約關係)傳銷商僅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取得推廣、銷售本公司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
亦成為傳銷商之權利,並負擔相關之義務,傳銷商與本公司間並無合夥、僱傭、代理或委任等關
係。
第五條(個資規範 )本公司傳銷商間權利義務關係所在地域內,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
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個資類別及細目包括但不限於:識別類、特徵類、財務細節類 、家
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財務資料、商業資訊與其他各類資訊。 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傳銷商得依該法律所得行使之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
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刪除等權利,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依本公司所訂之相關免費或
收費辦法支付費用。
第六條 (保密協議) 傳銷商具有保護本公司商業秘密及機密資料之承諾和義務,所有資料,不論
以電子、口頭或書面形式,均為本公司所擁有之財產。 不得將個人資料及商業秘密提供或揭露予第
三人或授權予第三人使用,且傳銷商需善盡保護及嚴格守密之責,避免個資及商業秘密之不當洩
漏。 本條款於傳銷商契約終止或期滿後仍具效力。
第二章 傳銷商資格之取得與變更
第一條 (個人傳銷商資格取得) 凡年滿十八歲具完全行為能力,經本公司傳銷商之推薦,得申請
成為本公司傳銷商。
第二條 (公司傳銷商資格取得與限制)凡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組織,得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資料,
經本公司傳銷商之推薦,得申請成為本公司傳銷商。但傳銷商權利限公司負責人或任一股東擇一所
享有,該公司負責人或股東如有變更,應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始享有傳銷商之權利。
第三條 (傳銷商資格之轉讓)傳銷商得於取得資格後,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善良之方法,依本公司
所訂轉讓作業程序,申請將其傳銷商之權利義務全部轉讓予組織傘下之下線,但不得轉讓給上線或
旁線。
第四條 (傳銷商資格之停止與撤銷) 傳銷商如有違反國家法令、本營運守則、本公司個人資料檔
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準則或其他損害本公司權益之行為,本公司得
停止其傳銷商資格一至三個月;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傳銷商資格。
第五條 (傳銷商資格之自願解除與終止) 傳銷商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本公司多層次傳
銷計畫,並要求退貨,傳真聲明 不予受理。
第六條 (再行加入之禁止) 凡經本公司撤銷其傳銷商資格,或自願解除及終止傳銷商契約者,
不得再申請成為本公司傳銷商。
第三章 推薦與廣告行為
第一條 (法定告知義務) 傳銷商於推薦他人加入本公司傳銷計畫時,應誠實告知下列事項,不
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本公司資本額及營業額
二、本公司傳銷計畫暨獎金制度及參加條件。
三、本公司營運守則、作業須知及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傳銷商之義務及負擔、退出本公司傳銷計畫之條件即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五、本公司商品或服務之有關事項。
六、傳銷商退出本公司傳銷計畫,退貨買回之價值減損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二條 (不當推廣行為之禁止) 傳銷商於推廣本公司傳銷計畫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
為,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引人誤認有受僱之機會。
二、假借市場消費行為調查或招募員工之名義與方法。
三、引人誤認是投資理財或類似之活動。
四、引人誤認是商品或獎金贈送之活動。
五、其他類似之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法。
六、非公司產品或服務偽稱公司產品或服務加以推廣。
第三條 (收入聲明原則) 傳銷商於推廣、銷售本公司商品及服務,或介紹他人加入本公司傳銷
計畫時,就有關傳銷商可能收入之聲明,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不得表示本公司傳銷商之收入主要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
二、不得承諾或保證傳銷商有特定之收入。
三、就傳銷商可能收入之預估,不得逾越本公司傳銷計畫暨獎金制度之合理範圍。
第四條 (宣稱成功案例之說明義務) 傳銷商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本公司商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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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及介紹他人加入本公司傳銷計畫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
範者,不得有虛偽 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五條 (不當比較與詆毀之禁止) 傳銷商就本公司傳銷計畫、獎金制度或商品服務等與他公司
為比較時,應本公正客觀之事實,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本公司或他公司營業
信譽之不實情事。
第六條 (廣告招攬行為之限制) 傳銷商不得為下列廣告招攬行為:
一、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以傳單、書籍、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使公眾得知
之方法,宣傳推廣本公司傳銷計畫或商品服務。
二、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使用本公司名義或商標印製文宣刊物,或舉辦演講、展覽、餐會、義賣
等公開活動,或經營營利事業之行為。
三、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轉播、複製本公司所舉辦的所有會議及活動資料。
四、對產品做有助於治療、處置、診斷、舒緩、或預防任何疾病等宣稱。
五、對任何公司產品、資訊、資料、或行銷計劃,以任何方式進行重新包裝、重製、補充或更改標
籤,或將本公司產品分裝或單包銷售。
六、於零售場所等實體店面或網路虛擬平台,如商店、攤位、市場、網際網路等以低於建議售價做
銷售、或拍賣本公司產品及業務輔銷品。
第七條 (法定不當傳銷活動之禁制) 傳銷商不得從事下列各款行為: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本公司傳銷組織。
二、假藉本公司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本營運守則禁止之推廣、招攬行為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消費者權益。
五、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違反本條之規定,本公司得逕予撤
銷傳銷商資格,且傳銷商不得提出退貨之要求。
第四章 組織行為
第一條 (跨越經營之禁止) 傳銷商不得假藉親屬或他人名義所取得之經營權,加入非原推薦體
系經營傳銷組織; 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本公司有權將該加盟經營權回復至原推薦體系。
第二條 (搶線之禁止)傳銷商不得直接或間接誘導、鼓勵或協助另一傳銷商脫離原推薦體系。
第三條 (從業限制) 本公司經理級傳銷商(含)以上傳銷商,不得經營或參加其他公司之多層
次傳銷事業;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本公司有權撤銷其傳銷商資格。
第四條 (組織排線溢領獎金之禁止)傳銷商不得預謀以人為或電腦模擬等方法設定組織發展
模式,並以聯合他人或利用他人名義依其模式加入本公司傳銷組織,於領取獎金或報酬後,再有計
劃性的申請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本公司傳銷組織,圖謀溢領獎金之不法利益;如有違反且經查屬
實者,本公司得撤銷共同參與者之傳銷商資格,並追回其溢領之獎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條(適用法令)本公司傳銷商除依協議內容暨本營運守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外,亦應遵
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有關稅務、食品衛生管理、化粧品衛生管理等法令之規範。
第二條(傳銷商營業作業須知之訂定)有關本公司傳銷商之資格取得、轉讓、資料異動、權利
義務履行及獎金發放等處理程序, 除本營運守則之規定外,另由本公司訂定營業作業規則辦理。
第三條(擴及效力) 本公司發行之『事業獎勵計畫』、『營運規章』、『傳銷商營業作業規則』 之
內容,均為傳銷商契約之一部分。
第四條(修正及施行) 本公司得因市場變化、法令修改或其他因業務之需要,修正「傳銷商申
請表」及本營運守則及傳銷商營業作業規則等內容。相關修正之內容條款經本公司各營業所 張貼公
告、會訊刊物及企業網站公布,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後,依法定時程自動生效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