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公司傳銷商間權利義務關係所在地域內,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
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個資類別及細目包括但不限於:識別類、特徵類、財務細節類 、家
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財務資料、商業資訊與其他各類資訊。 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傳銷商得依該法律所得行使之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
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刪除等權利,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依本公司所訂之相關免費或
收費辦法支付費用。
第二條 傳銷商具有保護本公司商業秘密及機密資料之承諾和義務,所有資料,不論
以電子、口頭或書面形式,均為本公司所擁有之財產。 不得將個人資料及商業秘密提供或揭露予第
三人或授權予第三人使用,且傳銷商需善盡保護及嚴格守密之責,避免個資及商業秘密之不當洩
漏。 本條款於傳銷商契約終止或期滿後仍具效力。